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于4月26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以下简称《关税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关税法的出台,对于发展对外贸易、扩大制度型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落实税收法定改革任务的一项重要举措。《关税法》会给进出口企业带来哪些影响?卓志跨境电商工程研究中心汇总主要修订变化并带来深度解读。
根据《关税法》第三条,“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物流企业和报关企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关税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关税的扣缴义务人”。
以这三类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有助于规范跨境电商发展,便利纳税人缴税,并保障国家税收安全。
根据《关税法》第四十三条:“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符合海关规定条件并提供担保的,可以于次月第五个工作日结束前汇总缴纳税款。”
以这三类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有助于规范跨境电该条体现了关税法制订的重点之一,即提升关税征管便利化水平。货物放行与税额确定相分离的模式写入关税法,将前期已成熟的通关便利化改革措施以法律形式确立,有助于贸易便利化水平进一步提升。
关税法吸纳了货物原产地基本规则,根据关税法第十一条,“完全在一个国家或者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家或者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或者地区为原产地。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原产地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关税法第七十条,“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
征税:根据关税法第四十五条,“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海关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应纳税额进行确认。”
由前期海关视情况采取“补一年”或“追三年”的措施,调整为“放行之日起三年内,海关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应纳税额进行确认”,标准统一。
退还税款:根据关税法第五十一条,“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向海关书面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
纳税人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时限从关税条例中“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提高到“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纳税人有更为充足的时间办理,体现公平。
“完税价格”的划分依据是商品或劳务在销售国的价格,包括间接税在内;而“计税价格”的划分依据是商品或劳务的实际价格,不包括间接税。关税条例中“完税价格”调整为“计税价格”,消除可能的误解,意思表达更为明确,以保证税收政策的准确、公平和透明。
根据关税法第五十八条,海关税款征收优先体现在以下方面:海关征收的税款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纳税人欠缴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之前的,税款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应当先缴纳税款。
通过立法,关税征收设置高优先级,有利于确保关税应收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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