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9年1月1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表示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逐步实现综合保税区全面适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
2、2019年1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实施综合保税区“四自一简”监管创新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26号文),将加快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创新升级,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海关总署在综保区实施“四自一简”监管改革
3、2019年4月8日,海关总署发布《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委会[2019]17号),该通知主要涵盖以下两点内容:
(1)、将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1、2的税率分别调降为13%、20%;
(2)、将税目1“药品”注释修改为“对国家规定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药品,按照货物税率征税”
4、2019年7月3日,国务院推行跨境电商无票免税政策,对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电商零售出口,落实「无票免税」政策,出台更加便利企业的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5、2019年9月17日,外汇管理局发布《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外汇局[2019]25号文),将新增跨境线下扫码涉外收付申报。
6、2019年10月23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并部署进一步做好外贸进出口工作,具体措施如下:
(1)完善出口退税、贸易融资、信用保险等政策;
(2)推动构建高标准自贸区网络,深化“放管服”改革;
(3)培育外贸新业态;
(4)加大农产品、消费品和设备、零部件等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