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跨境出口有了新玩法
近年线上交易渐趋常态化。据统计上半年线上交易已占总交易数据的33%以上。而跨境电商随着贸易形态的发展,也产生了诸多新业务特点。现有的跨境电商政策主要是针对B2C零售进、出口方式为主,未有出台过相应的跨境电商出口B2B监管措施政策,出现了商业实质与现有监管方式不匹配的现象。
政策概要
据此,针对通过跨境电商平台直接出口大货的和从海外仓出口小包的,海关总署定义了新代码,为跨境贸易带来新的商业机会。本次发布的海关代码分别是9710和 9810,区分了直接出口至境外企业和出口至海外仓2种业务场景,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再形成包裹,送达终端客户。
出口利好
1、通关便利
敲黑板!海关明确:使用以上两个代码申报的货物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也可采用跨境电商模式转关,同时海关还给予跨境电商B2B出口可安排优先查验的扶持措施。
2、统计及政策配套:
新增编码可将贸易更真实还原,更多跨境电商数据纳入专项统计,未来有机会享受外汇、税务、补贴等政策配套,更加合规便捷的电商出口通道。
3、海外仓利好:
“98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国家近年来持续对海外仓的建设和发展进行支持,预计有更详细的数据后会有更多利好政策和优惠。
4、解决拼车难题:
9610、9710和9810有望解决小包、大货、FBA以及其他平台海外仓的货物在同一场站清关和拼车出口的难题,对于BC场站和物流报关企业实为利好。
这次公告对跨境出口给予了肯定和监管办法,意味着跨境出口将是国家这一年内重点发展的项目。小编大胆推测,下半年对跨境出口有较大的利好,尽快出台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后,跨境电商出口将有机会大展拳脚。让我们拭目以待,记得关注卓志跨境供应链公众号,获得第一手专家解读!
公告原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跨境电子商务(以下简称“跨境电商”)新业态发展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跨境电商稳外贸保就业等积极作用,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健康快速发展,现就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出口(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试点有关监管事宜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送达境外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或境内企业将出口货物通过跨境物流送达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购买者(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
二、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
(二)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
(三)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
三、企业管理
(四)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还应当在海关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
四、通关管理
(五)跨境电商企业或其委托的代理报关企业、境内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应当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向海关提交申报数据、传输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应当符合检验检疫相关规定。
(七)海关实施查验时,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合海关查验。海关按规定实施查验,对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可优先安排查验。
(八)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也可采用“跨境电商”模式进行转关。
五、其他事项
(九)本公告有关用语的含义:
“跨境电商B2B出口”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送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的贸易形式。
“跨境电商平台”是指为交易双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信息发布等服务,设立供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包括自营平台和第三方平台,境内平台和境外平台。
(十)在北京海关、天津海关、南京海关、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厦门海关、郑州海关、广州海关、深圳海关、黄埔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根据试点情况及时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
(十一)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卓志关务大咖黄兆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