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近期下发了一系列新政策、新规定,现摘要如下:
01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3号
关于进口埃及新鲜椰枣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农业与土地开垦部关于埃及新鲜椰枣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合作谅解备忘录》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埃及新鲜椰枣进口。现将进口埃及新鲜椰枣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详见公告附件)。自2019年10月8日起实施。
1、《关于进口埃及新鲜椰枣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3号)
海关总署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埃及新鲜椰枣进口,自2019年10月8日起实施。
02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9年第154号
关于防止东帝汶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近期东帝汶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该国境内发生非洲猪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总署决定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东帝汶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并明确相关卫生防疫措施。自2019年10月12日起实施。
2、《关于防止东帝汶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9年第154号)
海关总署决定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东帝汶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并明确相关卫生防疫措施,自2019年10月12日起实施。
03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5号
关于中国新加坡原产地电子信息联网有关事宜的公告
自2019年11月1日起,“中国—新加坡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运行,实时传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新加坡签发原产地证书和流动证明电子数据,以及经新加坡中转的未再加工证明电子数据。海关总署就有关进出口申报事宜予以明确。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
3、《关于中国新加坡原产地电子信息联网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5号)
海关总署决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中国—新加坡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运行,实时传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新加坡签发原产地证书和流动证明电子数据,以及经新加坡中转的未再加工证明电子数据。
04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6号
关于进口越南乳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关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输华乳品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条件议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准许越南乳品进口。越南进口乳品应符合《越南输华乳品检验检疫要求》(详见公告附件)。自2019年10月16日起实施。
4、《关于进口越南乳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6号)
海关总署准许越南乳品进口。越南进口乳品应符合《越南输华乳品检验检疫要求》,自2019年10月16日起实施。
05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7号
关于对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推广实施采信便利化措施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决定对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在全国海关推广实施采信便利化措施。对涉及CCC认证的部分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海关在检验时采信认证认可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原则上不再实施抽样送检。对涉及重大质量安全风险预警措施需实施抽样送检的,按照海关实际风险布控指令执行。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
5、《关于对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推广实施采信便利化措施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7号)
海关总署决定2019年11月1日起对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在全国海关推广实施采信便利化措施。对涉及CCC认证的部分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海关在检验时采信认证认可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原则上不再实施抽样送检。对涉及重大质量安全风险预警措施需实施抽样送检的,按照海关实际风险布控指令执行。
06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8号
关于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货物租赁和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的要求,支持在综合保税区发展租赁和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海关总署发布本公告明确保税货物租赁和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办理要求。自2019年10月12日起实施。
6、《关于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货物租赁和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8号)
为支持在综合保税区发展租赁和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海关总署明确了保税货物租赁和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办理要求,自2019年10月12日起实施。
07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9号
关于调整进口大宗商品重量鉴定监管方式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对进口大宗商品重量鉴定监管方式进行优化。将现行由海关对进口大宗商品逐批实施重量鉴定调整为海关依企业申请实施;必要时,海关依职权实施。进口大宗商品收货人或者代理人需海关出具重量证书的,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依企业申请实施重量鉴定并出具重量证书;进口大宗商品收货人或者代理人不需要海关出具重量证书的,海关不再实施重量鉴定。进口大宗商品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如实向海关申报重量,海关对申报情况实施抽查验证。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
7、《关于调整进口大宗商品重量鉴定监管方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9号)
海关总署决定2019年11月1日起将现行由海关对进口大宗商品逐批实施重量鉴定调整为海关依企业申请实施;必要时,海关依职权实施。进口大宗商品收货人或者代理人需海关出具重量证书的,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依企业申请实施重量鉴定并出具重量证书;进口大宗商品收货人或者代理人不需要海关出具重量证书的,海关不再实施重量鉴定。进口大宗商品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如实向海关申报重量,海关对申报情况实施抽查验证。
08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0号
关于分段实施准入监管 加快口岸验放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提升通关整体效能,海关总署决定对进口货物分段实施准入监管,加快口岸验放。公告就货物准予提离进境地口岸海关监管区情形、提离后准予销售或使用情形和其他事项予以明确。自2019年11月15日起实施。
8、《关于分段实施准入监管 加快口岸验放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0号)
海关总署决定对进口货物分段实施准入监管,加快口岸验放,明确了货物准予提离进境地口岸海关监管区情形、提离后准予销售或使用情形和其他事项,自2019年11月15日起实施。
09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1号
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引导进出口企业、单位自查自纠、守法自律,海关总署就进出口企业、单位在海关发现前主动披露影响税款征收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以下简称涉税违规行为)处理有关事项发布本公告。公告明确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主动披露办理手续和其他事宜。自2019年10月17日起实施。
9、《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的有关事项》(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1号)
海关总署就进出口企业、单位在海关发现前主动披露影响税款征收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有关事项,明确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主动披露办理手续和其他事宜,自2019年10月17日起实施。
10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2号
关于简单案件快速办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高海关行政执法效率,优化行政执法方式,海关总署就海关行政处罚简单案件快速办理有关事项发布公告。公告明确了适用快速办理的简单案件范围和案件快速办理的程序要求。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
10、《关于简单案件快速办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2号)
海关总署明确了适用快速办理的简单案件范围和案件快速办理的程序要求,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
11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3号
关于防止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自2012年9月以来,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在沙特阿拉伯持续流行,共报告2077例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其中773例死亡。为防止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传入我国,保护前往沙特阿拉伯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总署对来自沙特阿拉伯的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物品、邮件、快件和前往沙特阿拉伯的人员规定了卫生检疫措施。本公告有效期12个月,期间对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新增发生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的国家和地区,按本公告执行。自2019年10月22日起实施。
11、《关于防止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3号)
海关总署对来自沙特阿拉伯的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物品、邮件、快件和前往沙特阿拉伯的人员规定了卫生检疫措施,有效期12个月,自2019年10月22日起实施。期间对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新增发生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的国家和地区,按本卫生检疫措施执行。
12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4号
关于防止黄热病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据世界卫生组织及尼日利亚疾控中心通报,尼日利亚发生黄热病疫情。为防止黄热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前往尼日利亚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总署对来自尼日利亚的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物品、邮件、快件和前往尼日利亚的人员规定了卫生检疫措施。本公告有效期3个月,期间对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新增发生黄热病病例的国家和地区,按本公告执行。自2019年10月22日起实施。
12、《关于防止黄热病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4号)
海关总署对来自尼日利亚的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物品、邮件、快件和前往尼日利亚的人员规定了卫生检疫措施,有效期3个月,自2019年10月22日起实施。期间对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新增发生黄热病病例的国家和地区,按本卫生检疫措施执行。
13、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5号
关于发布进境木材指定监管场地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海关总署对进境木材指定监管场地进行实地考核验收并公布符合设置要求的进境木材指定监管场地名单。海关总署在官方网站(www.customs.gov.cn)公布《进境木材指定监管场地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自2019年10月22日起实施。
13、《关于发布进境木材指定监管场地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5号)
海关总署对进境木材指定监管场地进行实地考核验收并公布符合设置要求的进境木材指定监管场地名单,可在官方网站(www.customs.gov.cn)查阅,自2019年10月22日起实施。
14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6号
关于发布《进出口危险化学品 硝化棉润湿剂含量的测定》等67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公告
海关总署发布《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硝化棉润湿剂含量的测定》等67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标准目录见公告附件)。《出口粮谷中抑菌灵残留量检测方法》(SN0491-1995)等24项被代替标准自本批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本批发布的标准文本可通过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站(http://www.tbtsps.cn)标准栏目查阅。自2019年10月22日起实施。
14、 《关于发布《进出口危险化学品 硝化棉润湿剂含量的测定》等67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6号)
海关总署发布《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硝化棉润湿剂含量的测定》等67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标准目录见公告附件)。《出口粮谷中抑菌灵残留量检测方法》(SN0491-1995)等24项被代替标准自本批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本批发布的标准文本可通过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站(http://www.tbtsps.cn)标准栏目查阅,自2019年10月22日起实施。
15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7号
关于公布香港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为进一步促进内地与香港经贸往来,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将修订后的子目2710.19的原产地标准予以公布(详见公告附件),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4号中子目2710.19的原产地标准同步修改。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
15、《关于公布香港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7号)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公布了修订后的子目2710.19的原产地标准,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2018年第214号中子目2710.19的原产地标准同步修改。
16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8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进口机动车环保项目检验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进口机动车节能减排,确保进口机动车符合国家环保标准,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规范进口机动车环保项目检验。各地海关按照相关要求,实施进口机动车环保项目外观检验、车载诊断系统检查,并按不低于同车型进口数量1%的比例实施排气污染物检测。进口企业获知机动车因设计、生产缺陷或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导致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环保信息公开与进口机动车不符的,在实施环保召回或环保信息公开修改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海关总署报告相应风险消减措施。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
16、《关于进一步规范进口机动车环保项目检验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8号)
海关总署决定2019年11月1日起进一步规范进口机动车环保项目检验。各地海关按照相关要求,实施进口机动车环保项目外观检验、车载诊断系统检查,并按不低于同车型进口数量1%的比例实施排气污染物检测。进口企业获知机动车因设计、生产缺陷或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导致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环保信息公开与进口机动车不符的,在实施环保召回或环保信息公开修改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海关总署报告相应风险消减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