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濒管办和海关总署联合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海关总署公告》,并发布2022年最新《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自2022年9月15日实施。
一、新版《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由两部分组成,其中,第一部分是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包括商品编号、商品名称、监管条件和说明,第二部分是濒危物种名录,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
解读:公告附录整合了涉及濒危监管的四份名录,包括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商品目录、CITES附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较原先相比,企业可以根据附录直接判断,而无需自行将四个名录分别搜集判断,可参考性提升。值得注意的是CITES附录基于2019年版CITES公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版本为2021年公布的版本,均为现行使用的名录,涉及物种范围并未调整;
二、“监管条件”栏中的“E”代表“监管出口”,“F”代表“监管进口”
解读:目前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主要涉及4种许可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公约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非公约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峡两岸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峡两岸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物种证明),企业可根据动植物种列入的名录,申请取得对应许可证件。
三、符合本条所列情况之一的,不按濒危物种对待,不受E、F监管,不在本目录监管范围。
1.CITES免管标本的进口、再出口;
2.CITES免管、非国家重点保护标本的出口;
3.非CITES附录所列、仅与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同名的动植物标本的进口和再出口;
4.非CITES附录所列、人工培植来源的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同名的标本的出口;
5.非CITES附录所列、人工繁育来源的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仅限野外种群的物种同名的标本的出口。
解读:增加了濒危监管的豁免范围,共5种情形,提及到的标本,根据濒危管理部门的回复并非普通意义上的标本,而是指货物。公告中名词解释中也予以明确,标本是指动植物的整体、部分、产品或衍生物等。尤其是第3种情形,明确了国保目录中物种濒危监管仅面向出口,相比濒管办海关总署 2019年第2号公告,意思表达更清晰,明确了非CITES附录所列、仅与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同名的进口产品可豁免濒危监管,如红景天、冬虫夏草、银杏三种国保目录内的产品,根据此次公告,应当豁免进口濒危监管,有利于产品进口。
四、属于濒危物种名录管理范围的物种,如其商品对应商品编号无E/F监管条件,也应属于本目录管理范围,进出口时须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解读:进一步明确濒危物种范围包括无E/F监管条件的含濒危动植物成分产品;比如,洗面奶中涉濒危常见成分:人参、芦荟等列入CITES附录范围,但对应的商品编码未涉及E/F监管条件,进出口时仍需按照濒危监管规定申请相关证明。
建议:在化妆品、保健品进口通关前,企业应获取详细准确的产品成分,对含有濒危动植物成分进行合规审查,做好相关证明的申领,以便顺利通关。
△以上内容由【卓志关务咨询专家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