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5号),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对原产于美国的所有进口商品,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84%关税;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之前,货物已从启运地启运,并于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至2025年5月13日24时进口的(以下称“在途货物”),不加征本次加征的关税。
海关总署4月9日就上述措施有关执行事项发布公告。
卓志关务专家解读
1. 公告明确加征后原产于美国商品关税率的计算:
进口关税率=商品税则对应的最惠国税率或暂定税率+84%(税委会5号公告公布的加征比例);
2. 对于业内所关注的“在途货物”有关事项做出说明:
l “在途货物”,进口企业可申请不加征本次加征的关税,但需符合“装载有关货物的运输工具已于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之前从启运地启运,且相关货物于2025年5月13日24时前申报进口”要求;
l 综保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出区内销,加贸企业内销两种形式,需要在2025年5月13日24时前申报内销进口,方可依申请不加征。
3. 明确申请“在途货物”申请不加征的申报操作要求:
l 报关单填报的启运日期应在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之前,同时应在备注栏注明“<加征关税在途货物>”;
l 进口申报环节,进口企业需按规定作出声明。
4. “在途货物”可申请退还相关税款及利息:
l 明确对于已缴纳本次加征关税货物,但确认有关进口货物符合“在途货物”的规定,可向海关申请退还相关税款及利息;
5. 对于加工贸易企业所关心的具体执行问题:
l 明确现行保税政策不变,即对“两头在外”形式的加工贸易模式,仍按保税监管。
l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加贸企业使用美国原料加工后的成品,加征生效后,不得保税流转(包括深加工结转),成品内销时按对应的全部保税料件申报,其中美国料件需要按规定加征关税。所以对于涉及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加工贸易企业,目前影响较大。
l 加征生效后,加贸企业对于美国原料可申请专用手(账)册,未能实施专用手(账)册管理的,需要将原产于美国和其他国家的同类货物分开商品项备案,体现海关严密管控的要求。
l 加征生效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区物流账册(TW账册、L账册)涉及原产于美国的货物的,不得开展改变商品编码或原产地的简单加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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