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87号(关于处理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更好服务外贸质升量稳,持续提升高级认证企业(AEO企业)获得感,现就处理高级认证企业在海关发现前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且及时改正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
二、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一年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三、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
(一)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
(二)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一年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且可能多退税款占应退税款的30%以下,或者可能多退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7号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07月22日
政策解读
公告面向“涉税违规”和“影响出口退税管理”两个领域,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由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以内延长至1年以内;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附条件免罚。措施有利于高认企业在更充足的时间内自查披露,降低处罚风险;
附条件免罚中的两个条件,满足其一即可。从预期效果来看,“30%以下的差异比例”或者“100万元以下的绝对数值”,能够覆盖大多数场景;
高认企业主动披露其他领域违规,仍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7号(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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