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有这些新变化
2022-11-04

      111日,海关总署发布了(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06号)《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原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8号的认证标准同时废止。

一、 优化认证标准分类


新旧变化点:新标准根据不同企业类型和经营范围将原8个单项标准统一成一个单项标准,对原通用标准和单项标准重复表述内容进行了整合优化。

 

二、 调整认证通过条件

 

新旧变化点:新标准取消了赋分制,取消了内部控制、贸易安全两类的基本达标不超3项的限制,降低企业通过认证的难度,对企业是利好;取消加分项,体现对于中小企业的公平性

三、 通用标准变化多

(一)     内部控制标准

新旧变化点:新标准将“内部组织机构”分项调整为“关企沟通联系合作”,明确企业发现异常及时通知海关的义务,强调企业与海关沟通联系的及时性。

 

新旧变化点:原“单证控制”、“单证保管”、“准入控制”移入“进出口单证”分项,删除了“进出口活动”分项,原“准入控制”分项内容调整为“建立并执行禁止类产品合规审查制度”,表述更简洁。

 

(二)财务状况标准

新旧变化点:"财务状况"新增一种财务状况证明形式(企业的ERP系统已与海关对接的,提供资产负债表)。通过标准由原先"无连续3年资产负债率超过95%情形"调整为"无连续5年资产负债率超过95%情形",降低了标准符合的难度。

 

(三)守法规范标准

新旧变化点:对四类人守法年限从2年降至1年,第1617条使用原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单项标准,删除“1年内被海关列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次数不超过1次,且不超过30“2年内无成为失信企业的情形企业2年内未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等,简化企业守法规范标准,降低企业申请门槛。

 

新旧变化点:进出口记录年限从2年调整至1年,有利于精简企业认证资料,提升工作效率。

 

新旧变化点:"管理要求"中所有追溯期限由"2年内"变更为"1年内",将原收发货人单项标准中要求上年度及本年度1月至上月未发现报关单涉税要素申报不规范问题调整入通用标准,并修改为“1年内企业无报关单涉税要素申报不规范,另外增加“1年内企业无涉及危险品等海关重点关注的高风险商品伪瞒报、夹藏夹带被查发

 

(四)贸易安全标准

新旧变化点:增加对指纹、人脸识别措施的认可;增加对出入口驻守人员的要求“仅允许经正确识别和授权的人员、车辆和货物进出”。

新旧变化点:“人员安全”增加“对在安全敏感岗位工作的员工应当进行定期或者有原因的背景调查。”;增加“要求所有员工携带企业发放的身份标识”表述。

 

新旧变化点:将原”集装箱安全”内容移入到货物、物品安全标准,同时对集装箱做了专门定义,有利于企业理解和判断。

对于建立封条施加和检验的书面制度和程序要求,由申请企业延伸至负有封条责任的商业伙伴。

 

新旧变化点:增加“确保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经过培训,保证运输工具和货物、物品的安全”,企业需定期检查物流供应商驾驶人员培训执行情况。

新旧变化点:“海关业务和贸易安全培训”整合了原标准中所有培训,增加了“定期对与进出口活动相关岗位的员工进行海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培训”。

原标准中“信息安全相关的培训”调整为“信息安全和保密意识的教育和培训”,增加保密意识的培训要求。

 

卓志观点

       一、新标准最大亮点,将原区分企业类型(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进出境快件运营人、物流运输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单项标准整合为认证面向业务类型(加贸、卫检、动植检、食品、商检等)的单项标准,并且制定了能够鲜明体现海关管理要求的内容。

       二、对企业而言是利好,在财务状况、守法规范方面,海关予以适度放宽,在进出口单证、进出口记录方面,海关对认证资料予以精简,有利于降低企业认证申请门槛,引导更多企业参与认证。

       三、整体来看,新标准虽然在结构、通过条件、相关内容等进行了整合优化,但海关对“关企沟通联系合作”、“信息系统”、“内部审计和改进”、“经营场所安全”、“人员安全”、“货物、物品安全”、“集装箱”、“运输工具安全”、“商业伙伴安全”以及“海关业务和贸易安全培训”等认证项目予以保留,可见,对企业合规管理要求并未降低,企业在达到认证标准要求的过程中,仍需要在合规管理体系建立及持续改善方面投入资源、付出努力。建议企业对于新标准加强与海关或第三方沟通合作,获取专业意见。卓志在AEO认证辅导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可以助力企业提升合规管理能力,进而通过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