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解读 :海关释放主动披露政策红利
2022-07-04

2022年7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2022年第54号公告,释放了主动披露红利。相关企业应尽快自查过往业务及正在进行的业务中是否存在涉税违规行为,本公告有效期为即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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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


下面为新旧政策的主要变化:


一、放宽了涉税违规行为主动披露的时限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1号
第一条

(一)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二)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后向海关主动披露;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4号(新)

第一条

(一)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

(二)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后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

解读:主动披露在时限上由原先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和3个月后两档,变化为6个月以内及6个月后至一年内。主动披露不予处罚在时限上有所放宽;

 

二、放宽了漏缴少缴税款的额度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1号

第一条 (二)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后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10%以下,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且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4号(新)

第一条 (二)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后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解读:漏缴、少缴比例占应缴纳税款比例由10%提高至30%,在数值上限由原50万元以下提高到100万元以下,同时,不再附加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条件。规则宽容度有所提升;

 

三、明确可减免税款滞纳金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1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4号(新)

第二条 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涉税违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不予行政处罚的,进出口企业、单位可依法向海关申请减免税款滞纳金。符合规定的,海关予以减免。

解读:相比于原规定,明确了税款滞纳金减免方面事宜;

 

 

四、放宽了不降级罚款的幅度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1号
第三条 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5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认证企业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的,海关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对该企业适用相应管理措施。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4号(新) 

第三条 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0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的,海关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对该企业适用相应管理措施。

解读: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记录的情形,由原先“50万元”变为“100万元”,规则宽容度提升。另外,对于高级认证企业(原为认证企业)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的,明确了“海关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对该企业适用相应管理措施”;

 

五、明确同一涉税违规行为需审慎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1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4号(新)

第四条 进出口企业、单位对同一涉税违规行为再次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予适用本公告有关规定。

解读:增加“对同一涉税违规行为再次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予适用本公告有关规定”条款,旨在引导企业对待主动披露需要审慎和全面;

 

六、明确主动披露报告对象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1号

第二条 进出口企业、单位向海关主动披露的,需填制《主动披露报告表》(见附件),并随附账簿、单证等材料,向原税款征收地海关或企业所在地海关报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4号(新)

第五条 进出口企业、单位向海关主动披露的,需填制《主动披露报告表》(见附件),并随附账簿、单证等材料,向报关地、实际进出口地或注册地海关报告。

解读:由原公告“向原税款征收地海关或企业所在地海关报告”,变化为“向报关地、实际进出口地或注册地海关报告”,主动披露可受理海关有更多选择,便于企业做出合理规划;

 

七、明确公告有效期限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1号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27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4号(新)

本公告有效期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解读:公告有效期相比原公告有明确期限,便于海关在实际执行中调整完善。

 

以上内容由【卓志关务咨询专家组】解读